同居关系财产分配,一般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该方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依据《民法典》相关原则和司法实践,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有相应规则。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没有法定的财产制度进行规范。当同居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通常先尊重双方意愿。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即可,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就需要依据法律来处理。对于能够证明是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同居前取得的房产、车辆等,或者同居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为这部分财产的权属清晰,有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表明其归属。
而对于不能证明归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则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例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家具,在分割时就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
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如恶意损毁共同财产、出轨等,在财产分配时,会适当减少其应得的份额,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也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方式同样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之,同居关系财产分配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