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若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的处理存在不同观点和实践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承担诸如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应继续存在。因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非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终止条件。所以,只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就不应因达到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用人单位仍需按照劳动关系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便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也应终止,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方面可能发生变化,继续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负担和风险。
从实际操作来看,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时,首先应核实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能享受,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相关事宜。若不能享受,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