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诉离婚流程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起诉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最后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起诉阶段
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然后,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实与理由。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会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还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此外,法院会对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达成离婚或不离婚的协议。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判决书。
开庭审理: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开庭时,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之后是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判决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在宣告判决前,法院可能会再次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法院会定期或当庭宣判。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