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通常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赡养义务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中的特定身份产生,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并不包括儿媳。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强调的赡养主体是子女,而儿媳与公婆之间是基于婚姻形成的姻亲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主体。所以,在法律上,儿媳并没有直接赡养公婆的强制性义务。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一定关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方面会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法律对这种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从道德和家庭伦理角度,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是良好社会风尚和家庭美德的体现。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儿媳会主动承担起照顾公婆的责任,这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亲情关系的融洽。而且,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家庭的结合,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丈夫需要履行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时,妻子给予支持和配合也是常见和合理的。但这更多是基于道德层面的倡导,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