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撤诉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再起诉对方的,但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离婚起诉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则。正常而言,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和撤回离婚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稳定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六个月内绝对不能再次起诉。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撤诉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状况的重大变化,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新的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情况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有新的事实依据,法院会考虑受理该再次起诉的案件。
而对于被告来说,其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原告撤诉,被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赋予了被告独立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不因其处于被告地位而受到原告撤诉行为的过多限制。
离婚起诉撤诉后通常是可以再起诉对方的,但要根据不同主体以及是否存在新情况、新理由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和时间要求。当事人在决定再次起诉时,应当仔细考量自身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