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因分居两年而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若能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经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但需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分居状态持续不间断等条件,同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分居两年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情形,有其法定的判断标准和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明确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即使时间达到两年,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例如,一方被派往外地工作两年,这种分居并非基于感情问题,法院不会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分居需满两年且是连续的状态。这里的两年是指不间断的两年时间,如果分居期间有偶尔的共同居住或者和好的情况,那么分居时间要重新计算。
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是有力的证据;租房合同,证明一方在外单独租房居住的情况;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能证明一方在某段时间内单独居住;证人证言,如邻居的证言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使夫妻因分居两年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先尝试调解,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因分居两年而破裂,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分居两年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经过法院审理和判断后才能得出最终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