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是死刑的一种,它和死刑是两种不同的刑罚类型。
刑罚体系区分: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无期徒刑属于主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时,通常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主刑,这表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死刑处于不同的刑罚类别。性质和目的差异: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意味着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剥夺生命来进行制裁的程度,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将其关押在监狱等场所进行改造,给予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通过良好表现争取减刑等机会,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和教育功能。虽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依然存在。适用条件不同:适用死刑要求犯罪行为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比如严重暴力犯罪且造成多人死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犯罪。而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针对一些严重犯罪但尚未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情况,例如某些经济犯罪、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所以,从适用条件上也能看出二者的不同。综上所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非死刑的一种,它们在刑罚体系、性质目的和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