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和协议书存在多方面不同,包括性质、制作主体、生效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者性质不同。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协商结果,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而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制作主体不同。离婚协议书由夫妻双方自行起草、签订,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离婚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条件不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只有当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而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随之解除。即使一方反悔,也不能通过拒绝签收来否定调解书的效力。
最后,法律效力不同。离婚协议书具有合同效力,主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而离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