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意图、行为目的、行为的主动性和适时性等方面。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从主观意图来看,相互斗殴中,双方行为人都具有主动攻击对方的故意,都想对对方实施伤害行为,双方都积极追求损害对方身体的结果。例如,甲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都产生了殴打对方的想法,并扭打在一起,这就是典型的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比如,甲遭遇乙的持刀抢劫,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反抗乙的侵害,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其主观意图是防卫而非主动侵害。
行为目的方面,相互斗殴的目的是伤害对方,双方都试图通过暴力手段使对方屈服或遭受身体伤害。在斗殴过程中,双方的行为主要围绕着攻击对方展开,而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当防卫行为达到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时,通常就会停止。比如,在面对不法侵害人的攻击时,防卫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不法侵害人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后,就会停止攻击行为。
行为的主动性上,相互斗殴中双方都具有主动性,是积极参与到暴力冲突中的。而正当防卫往往是被动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不得已采取的反击行为。例如,甲无故挑衅乙并先动手殴打乙,乙在被攻击后进行反击,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乙是在被动防御的情况下做出的反应。
行为的适时性也是重要区别。相互斗殴不存在时间上的严格限制,双方随时都可能发起攻击或继续攻击。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时才能实施。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进行所谓的“防卫”,则可能构成事后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在抢劫乙后已经逃离现场,乙随后追上甲并将其打伤,此时乙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