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监护人一栏,父亲和母亲都可以填,因为父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等特殊情况下,则应填写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都天然地具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他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共同承担着保护孩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所以在填写孩子监护人一栏时,填写父亲或者母亲都是合理合法的,具体填写谁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表格要求来决定。
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父母一方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监护能力,像因严重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父母一方被法院撤销了监护资格,比如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能再填写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一方。此时如果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就应当填写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人。
此外,若父母双方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指定了其他监护人,如社区居委会、民政部门等组织或者其他个人,那么在监护人一栏就需要填写这些被指定的监护人。总之,填写孩子监护人一栏要以实际的监护情况和法律规定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