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分为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两大类型,法定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约定事由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其成立事由有着不同的类型。首先是法定事由,这类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常见的法定抗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甲未交付货物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法定事由中的一种。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原材料,乙再加工并交付成品。若甲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合格的原材料,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进行加工和交付成品。
不安抗辩权同样属于法定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合同,甲应先供货,但甲发现乙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
除了法定事由,约定事由也是抗辩权成立的重要类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抗辩权及其成立条件。例如,在一份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服务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阶段报告,委托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阶段的服务费用,这就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抗辩权。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行使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