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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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先复议

2026-01-30 1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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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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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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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并不一定都要先复议。一般情况下,土地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人民政府处理等方式解决。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复杂的问题。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有着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当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这是一种较为便捷、高效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通过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有可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当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就涉及到救济途径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方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其程序相对简便、高效,能够快速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土地权属争议并非必须先进行复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

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先复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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