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担保一般随之转移,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利应一并转让。因为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主债权转移时,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担保权利也应随之转移。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了保证担保。当甲将债权转让给丁时,若没有出现特殊约定的情况,丙的保证担保也会转移给丁,丁有权要求丙在符合条件时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其一,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并且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转让了债权,那么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关于担保权利不随债权转让而转移的特殊约定,也应按照约定处理。
对于抵押权而言,《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进一步说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原则上随之转让,但有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时除外。
质权方面也是类似的原理,债权转让时,质权通常也会随之转移,以保障债权受让人的权益,但同样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债权转让后担保一般转移,但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