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不给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能因此不准对方探视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视权是其法定权利。
从权利义务的独立性来说,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孩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侵犯的是孩子获得抚养费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来解决。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因为未支付抚养费就被随意剥夺。随意阻止对方探视孩子,实际上是侵犯了对方的探视权,可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从孩子的利益角度考虑,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有利于孩子获得完整的亲情,对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是有益的。不能将父母之间的矛盾和经济纠纷转嫁到孩子身上,剥夺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相处的机会。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孩子的权益,但不能以禁止探视作为手段。
即使一方不给抚养费,也不能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分别解决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