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在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离婚登记申请就会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登记申请作废。
这里的两个三十日有着不同的含义。第一个三十日是离婚冷静期,这期间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去冷静思考是否真的要结束婚姻关系。而第二个三十日是冷静期届满后可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如果夫妻双方在第一个三十日的冷静期内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就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一旦超过了这第二个三十日的期限,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夫妻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按照离婚登记的程序,再次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等一系列流程。所以,准确把握这一期限对于想要顺利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