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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抽逃注册资金

2026-01-30 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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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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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抽逃注册资金需从行为主体、行为表现、行为时间和行为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一般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从行为主体来看,抽逃注册资金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他们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有机会和条件实施抽逃行为。例如,在一些有限责任公司中,个别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抽逃资金。从行为表现方面,常见的抽逃方式有多种。一是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比如公司与股东虚构一笔债务,然后以偿还债务的名义将资金转给股东。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公司与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不合理的交易,高价购进低价卖出,从而将公司资金转移出去。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借此获取本不应得的资金。从行为时间上界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果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未足额出资等情况,属于虚假出资,而非抽逃出资。只有公司已经合法成立,股东再将资金抽回,才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时间要件。从行为后果判断,抽逃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威胁。比如,公司因股东抽逃资金而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如何界定抽逃注册资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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