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孩子在哺乳期离婚时抚养权通常会判给女方,但在特定情形下,孩子也可能由男方抚养并带回家。
根据法律规定,在孩子处于哺乳期时,也就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母乳哺育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且婴儿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随母亲生活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照顾和情感支持。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孩子可以随父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例如母亲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等传染病,继续由母亲抚养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会由父亲抚养并带回家。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比如母亲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但却对孩子不管不顾,不愿意履行抚养责任,而父亲愿意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法院可能会将孩子判给父亲。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例来判断,比如母亲因犯罪被监禁等特殊情况。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予以准许。也就是说,即使孩子在哺乳期,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安排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那么孩子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并带回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