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送养有诸多规定,送养人需符合法定条件,被送养人也应满足相关要求,同时送养要遵循法定程序。
送养人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是孤儿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时,其监护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送养该孤儿,但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二是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是对于一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送养。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对于未婚父母而言,如果存在特殊困难,比如经济极度困难、患有严重疾病等,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送养。且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被送养人条件方面。被送养人应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程序方面。送养人与收养人应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送养,才能确保送养行为合法有效,保障被送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