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房产的分割需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如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拆迁政策等。若为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仅基于房屋产权,则一般归个人;若涉及按人口补偿等情况,需结合实际确定。若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应均等分割,但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要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拆迁时,若拆迁政策是按照房屋产权进行补偿,即只针对房屋本身价值给予补偿,那么拆迁后获得的房产或补偿款通常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该房屋拆迁,按照房屋面积给予的安置房,这套安置房就属于婚前财产所有者。
然而,若拆迁政策除了考虑房屋产权,还按照人口进行补偿。比如,在拆迁补偿中,每人有一定面积的安置指标或者给予一定数额的人口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人口因素所获得的补偿部分,应属于其个人所有。在离婚时,这部分补偿应当进行分割。
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后获得的房产或补偿款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拆迁后获得了一套较大的安置房,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存在过错等因素,对该安置房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家庭共有财产的拆迁情况。比如,拆迁房屋是家庭中多个成员共同拥有的。此时,需要先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确定夫妻双方在其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再对夫妻双方的份额进行离婚分割。
总之,离婚时拆迁房产的分割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