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要复婚需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复婚在法律上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其手续办理与结婚登记类似,但也有其自身的要求和流程。
首先是申请环节。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复婚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包括: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接着是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在填写声明书时,要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这是对婚姻关系严肃性的一种体现。
然后是签名环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这一过程是为了确认双方复婚的意愿是真实且自愿的。
最后是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将被撤销,同时发给复婚登记证,此时复婚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复婚虽然是恢复之前的婚姻关系,但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以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