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最后遗嘱更准确。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内容进行证明的遗嘱形式,过去法律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是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的内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规则作出了重大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改变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项的安排,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如果仅仅因为之前的遗嘱经过了公证,就否定遗嘱人后来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违背遗嘱人的最终意愿。
例如,遗嘱人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甲,但后来子女甲对遗嘱人照顾不周,而子女乙悉心照料。此时,遗嘱人又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所以,在《民法典》施行后,最后遗嘱通常更能准确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