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保全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提供担保、法院裁定、执行等步骤。
首先是申请环节。在离婚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或者有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般而言,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申请书中要详细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种类、所在地等信息,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接着是提供担保。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担保的数额应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之后是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和相关担保材料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法院也会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
最后是执行阶段。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就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查封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等贴上封条,限制其处分;扣押是指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到特定地点进行保管,限制其占有和使用;冻结则主要针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禁止其进行交易和支取。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也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后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流程正确申请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