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收养行为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终止的原因因拟制血亲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可因一方死亡、收养关系解除而终止,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一方死亡、抚养关系变化或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等情况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原因:首先是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例如,一对夫妇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收养了一个孩子,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他们与该孩子就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次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例如,母亲带着孩子再婚,继父长期对该孩子进行抚养教育,承担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对于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一是一方死亡。当养父母或者养子女一方死亡时,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自然终止。例如,养子女不幸离世,其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就不复存在。二是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方死亡同样会导致拟制血亲关系终止。此外,抚养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关系终止,比如继父母不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还有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基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当继父母离婚且不再继续抚养继子女时,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可能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