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诈骗犯罪判刑后减刑的幅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犯罪,其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犯,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若一名诈骗犯因情节严重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减刑后实际服刑期限至少为5年。这是为了保证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避免过度减刑导致刑罚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当诈骗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这意味着即使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其至少也要服刑十三年。
此外,减刑的程序也十分严格。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同时,在考量减刑幅度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诈骗犯罪的具体情节,如诈骗金额、诈骗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即使罪犯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幅度上也会相对谨慎。总之,情节严重诈骗犯罪的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