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时,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需要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其财产分割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是指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劳动、经营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这些财产。这种协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各自的贡献大小、生活需求等,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往往遭受了更多的损失和伤害,照顾无过错方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例如,在一方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投入了精力和财产,此时另一方即为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该方。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在分割财产时不能让重婚者通过这种非法行为获利,更不能损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例如,重婚者用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在与他人同居期间购置了房产,在处理该房产时,应充分考虑合法配偶的权益,不能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分割给重婚的同居对象。
此外,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方在同居前的财产以及明确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等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而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总之,婚姻无效的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