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一般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开具。
在我国,不同地区对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办理地点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主要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
在一些大城市,为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会专门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这些服务中心集中处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前往该中心开具证明。例如北京市,各区都设有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对应区域的服务中心即可办理。
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可能没有专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这种情况下通常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等机构办理。比如在某些县级城市,申请人就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后领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在办理之前,需要准备好一系列的材料,通常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等。不同地区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前往办理地点之前,最好先通过电话咨询或者在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清单。
此外,部分地区还提供了线上办理的渠道。申请人可以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或者相关的房地产管理平台,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材料,进行线上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可选择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地点领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这大大提高了办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