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出轨,可收集以下几类证据以利于离婚:书证,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物证,像出轨者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录音等;视听资料,包含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例如邻居的证言等。但仅有出轨证据不一定能直接判决离婚,需要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以一方出轨为由进行离婚,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首先是书证,比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往往能直接反映出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或不正当交往。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最好能将原始载体进行保存,以防对方质疑其真实性。电子邮件也是常见的书证,其内容若涉及出轨相关信息,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物证方面,亲密照片和视频是比较有力的证据。照片和视频需清晰显示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举动或相处场景。但在获取这些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非法监控设备等方式获取,否则可能因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纳。
视听资料中的监控录像,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所拍摄到的出轨方与第三者的画面,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话录音同样如此,当录音内容能证明出轨事实时,也可作为证据提交。不过,录音时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私密空间进行偷录。
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形式。邻居、朋友等如果目睹了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异常交往,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参考。但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所看到的情况,并且证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只有当出轨行为达到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时,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在分割财产等问题上,出轨证据也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