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时彩礼退回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一般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退回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在我国,关于退婚后彩礼的退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若双方只是订婚,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退婚,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全额退还彩礼。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彩礼给付的目的未能实现。例如,甲和乙订婚,甲给乙家送了10万元彩礼,之后双方因感情问题退婚,甲可以要求乙家退还这10万元彩礼。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后退婚(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要求返还。这里强调的是“确未共同生活”,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如双方一直分居的证明等。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的,也符合彩礼返还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关于退回方式,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彩礼的范围和数额,避免产生争议。若协商达成一致,收受彩礼的一方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如果协商不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彩礼的给付事实和数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