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流程有所不同,需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
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多种订立遗嘱的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流程和要求。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流程相对简单,遗嘱人只需亲自书写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财产等事项的分配意愿,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即可。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订立代书遗嘱时,首先要找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这些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然后由其中一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代书遗嘱内容,最后各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现代社会较为常见,在订立时同样需要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录制过程中,要清晰地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同时明确录制的时间。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是在特殊的危急情况下使用的,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就需要采用其他更正式的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