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多种,自书遗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法律并未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
这是因为自书遗嘱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它能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从书写的笔迹、内容等方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其他一些遗嘱形式,法律则明确规定了需要有见证人。比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之所以对不同遗嘱形式作出不同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同时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