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需分情况来看。若当事人有约定担保期间,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担保人的责任失效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担保责任的存续与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期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期间来确定担保人责任的失效时间。例如,借条中写明“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一年”,那么一年之后担保人的责任就失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若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模糊的约定使保证期间无限延长,从而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借条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失效时间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在涉及担保的借贷活动中,各方都应当明确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