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三个小孩子的判决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可能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合理分配,不一定三个孩子都归一方抚养。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需谨慎考量的问题,对于有三个孩子的情况更是如此。法院在判决时,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例如,若三个孩子中有不满两周岁的,通常会判给母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认真听取他们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也是重要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工作稳定性等。经济收入稳定、居住环境良好的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可能更有优势。比如,一方有稳定的高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这在抚养权判决中会是一个有利因素。同时,父母的品德、健康状况等也会被考虑在内。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另一方。
此外,法院也会考虑孩子的生活现状。如果孩子一直跟随一方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法院一般会尽量维持孩子原有的生活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平衡各种因素,可能会将三个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合理分配,不一定全部判给一方。例如,可能会判决一方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抚养一个孩子,以保障双方对孩子的亲权,同时也能减轻一方的抚养压力。总之,一切都是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