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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2026-01-21 13: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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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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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等。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是常见的终止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当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到达终点时,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劳动者不再受该条款的约束,可以自由进入竞争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会导致条款终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书面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约束即行终止。此时,劳动者无需再遵守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是一种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而使该条款终止。

最后,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等情况也会使竞业限制条款终止。当用人单位出现破产、注销等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时,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条款自然无法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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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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