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上班受伤,单位通常需承担工伤认定申请、支付相关费用、提供工伤待遇等责任。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还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若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单位仍需承担一定费用。例如,职工因工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最后,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都将由单位承担。这无疑会给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总之,单位在职工上班受伤后承担着多方面的重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