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自己的财产一般不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婚前的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其归属权明确属于财产所有者个人,并不会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婚前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比如,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混同,也可能会影响其性质。例如,一方婚前有一笔银行存款,婚后将该存款与夫妻共同收入存入同一账户,并且在支出使用过程中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是婚前存款,哪些是婚后共同收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收益,对于这些收益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自然增值和孳息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前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但如果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等行为产生的收益,如婚前的商铺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利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婚前自己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要综合各种因素具体分析其财产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