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有效,需从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等方面提供证据。如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且证据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证明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有效时,首先要明确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债务产生时间来看,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认定共同债务的一个基础条件。不过,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都是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个人赌博所欠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内,也不属于共同债务。所以,要结合债务的用途来判断。
关于债务用途,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等,可通过相关的消费凭证、发票、缴费记录等作为证据。比如家庭的水电费账单、孩子的学费收据等。如果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提供企业的经营资料、合同、账目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都参与了该生产经营活动,且债务是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而产生。
对于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即使一方没有直接签字,但事后通过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对债务进行了追认,这些也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同时,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伪造;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则是证据要与待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有直接的联系。只有从多个方面综合收集和提供证据,才能有效证明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