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财产时仅能执行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
首先要明确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执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时,对于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法院可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例如,若负债方名下有单独所有的房产,法院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相关执行操作,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需要先进行析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直接全部用于偿还非共同债务。析产的方式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各自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进行分割。在确定了负债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后,法院仅能对该份额进行执行。比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法院在执行时,会先确定负债方在该房产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对该比例对应的财产价值进行执行,可能会采取拍卖房产后将属于负债方的款项用于偿债等方式。
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执行行为可能损害配偶的权益,配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对执行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