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有病的医疗费,通常由双方共同承担。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若协商不成,可按照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和比例来确定各自承担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分担。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孩子有病产生的医疗费,有着相应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孩子生病的医疗费用,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承担。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基于各自的经济能力、孩子病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例如,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另一方暂时经济困难,那么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以适当多承担一些费用。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双方平均分担,也可以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参考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或判决。抚养费通常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确定医疗费分担时,可以结合之前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比例。比如,离婚时确定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比例为 40%,那么在孩子生病产生医疗费时,原则上该方也按照 40%的比例承担。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孩子的病情较为严重,医疗费用过高,超出了双方原本预期的负担范围,那么双方都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分担。此外,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合理的医疗需求也应该得到充分考虑。并且,如果一方拒绝承担应有的医疗费用,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