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在交通管理中,对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起算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是一个关键节点。当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该决定正式生效时,暂扣期限便开始计算。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处罚决定生效前就先予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比如,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驾驶人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了防止其继续违法驾驶,会先将驾驶证扣留。这种情况下,扣留的时间是可以折抵暂扣期限的,即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那么,如何确定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呢?一般来说,当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就正式生效。若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生效时间以最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准确计算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对于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它既能确保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处罚,又能让驾驶人清楚知晓自己驾驶证被暂扣的具体时长,合理安排后续的驾驶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