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对方全责,可要求的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等。
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被认定为全责,受害者依法有权要求多方面的赔偿。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涵盖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需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来确定具体金额。误工费方面,如果受害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就可以要求赔偿。计算方式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收入状况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其数额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交通费是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若受害者因伤致残,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其次是财产损失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是指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后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需由专业的维修机构进行评估和维修,并提供相应的维修发票。车载物品的损失,如车内的手机、电脑等物品因事故损坏,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需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来证明物品的价值。如果车辆因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比如打车费、租车费等,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此外,若车辆是营运车辆,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受害者同样有权要求赔偿,停运损失一般根据车辆在正常运营情况下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