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需区分不同情况。债权人一般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非举债方在特定情形下,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要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证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即可。例如,夫妻二人一同向朋友借款,在借条上都签了字,此时借条就是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若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比如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可以通过购物发票、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支付孩子的学费,债权人能提供转账给学校的记录以及学校开具的学费收据等,以此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对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债权人要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该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比如提供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夫妻双方都是股东;或者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企业的盈利用于家庭消费等。
而对于夫妻中非举债方,如果要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非举债方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的情形。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提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相关证据等进行举证。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