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时,债权一般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不同的变更形式对债权处理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但通常遵循权利义务承继的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变更主要有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形式,以下针对常见的变更情形阐述债权处理方式。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原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A公司履行B公司原有的债务。
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债权而言,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享有原公司的债权。比如,C公司分立为D公司和E公司,C公司的债权由D公司和E公司共同享有,债务人需要向D公司和E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公司其他变更。如果公司只是进行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不影响公司债权的归属。公司依然是原债权的享有者,有权以变更后的公司名义主张债权。例如,F公司将名称变更为G公司,F公司之前的债权依然归G公司所有,债务人不能以公司名称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公司变更时债权的处理遵循权利义务承继的基本法律原则,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