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债务承担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公司合并这一重大企业变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公司结构的调整而受损。
从法理上来说,公司合并是公司主体的变更,其本质是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当两个或多个公司进行合并时,它们的资产会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公司资产。基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然合并后的公司接收了原公司的资产,那么就应当承担原公司相应的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合并通常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在吸收合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此时被吸收公司的债务就由吸收方承担。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那么B公司原有的债务就转由A公司承担。在新设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这种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都由新设的公司承担。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公司合并时无需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主张债权。而对于合并后的公司来说,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债务进行妥善处理,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拒绝承担原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