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结婚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若涉及财产分割,要先区分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按合法婚姻的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同居关系下,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无法证明的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要明确未办结婚证的不同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上,与合法婚姻的财产分割原则基本相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而对于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相对复杂。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能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应归该方所有。例如,一方在同居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
对于无法明确归属的财产,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