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不执行,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法院作出判决后,败诉方不执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判决得以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例如,法院可以直接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履行判决义务;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对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促使其尽快履行判决。
被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赖”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会受到阻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限制出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其离开中国国境,防止其逃避执行。
罚款、拘留: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