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指定监护人需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指定决定,制作书面指定书并送达相关人员,对指定不服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当出现需要指定监护人的情况时,居委会承担着重要职责。提出申请是启动指定监护人流程的第一步。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也可以是其他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
调查核实是关键环节。居委会会对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近亲属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这包括了解近亲属的经济状况、品德品行、与被监护人的情感关系等多方面因素。通过调查核实,确保指定的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召开会议讨论。居委会会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在会议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根据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之后,作出指定决定。在讨论结束后,居委会会正式作出指定监护人的决定,并制作书面的指定书。指定书应当明确指定的监护人姓名、监护职责、监护期限等重要内容。
送达与救济。居委会将指定书送达给被指定的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果有关人员对指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作出最终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