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担保人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若为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借条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取决于担保的类型,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无法偿还时,乙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而是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甲,经过审判并对甲的财产强制执行后,若甲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此时丙才需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丙不能以应先找甲为由拒绝。
此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范围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