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证明人一般没有直接的还款等债务责任,其主要责任是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的存在。
在借贷关系中,证明人起着见证借条签署和借贷行为发生的作用。证明人不同于担保人,担保人是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比如代为偿还债务等。而证明人仅对借条的形成和借贷事实的发生进行证明。
证明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债务上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在借条签署时在场,见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借款交付等关键环节。当借条引发争议或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时,证明人有义务如实向法院或相关机构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情况,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的存在。
不过,虽然证明人本身不承担债务责任,但如果证明人故意作虚假证明,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作伪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证明人在签字时应明确自己的身份,一般在借条上注明“证明人”字样,并详细记录自己见证的情况。同时,证明人也应清楚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必要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