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业务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若业务员明知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仍积极参与,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只是普通执行人员,对非法集资行为不知情或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能承担较轻的责任甚至无需担责。同时,业务员有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等义务。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判断业务员责任的关键在于其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如果业务员主观上明知所在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吸收资金等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业务员参与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处罚更为严厉。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业务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只是普通的执行人员,并不知晓公司的违法性质,或者虽然知晓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比如只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简单的事务性工作,未直接参与核心的集资行为,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义务方面,一旦案发,业务员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如实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同时,如果业务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获得了违法所得,需要将其退缴。退缴违法所得不仅是一项义务,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非法集资业务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