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处理可根据不同阶段和情形,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进行申诉、向法院提起自诉等途径来推动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刑事案件不处理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是在公安机关立案环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立案决定。
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如果该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进行申诉和维权,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